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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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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事项名称 |
河北省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 |
审批类型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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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依据 |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7号、2003年8月21日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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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冶金和有色金属采矿以及选矿、矿粉加工和球团矿生产活动,必须取得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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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1、冶金和有色金属采矿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2)有依法批准的采矿设计文件或采矿方案;(3)有符合国家制定的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要求的矿井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等生产系统,并经省或者设区市人民政府管理冶金矿山工作部门验收合格;(4)有按规定设置的地址、测景、采矿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5)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已经依法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可证;(6)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7)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2、冶金和有色金属矿产品加工企业取得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1)有依法批准的矿产品加工设计文件;(2)有符合矿产品加工设计文件要求的加工设备;(3)有按规定设置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4)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已经依法验收合格,并取得排污许可证;(5)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6)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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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程序 |
有色金属采矿、矿产品加工企业,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管理冶金矿山工作的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管理冶金矿山工作的部门提交申请书和有关资料,经审查合格后颁发冶金和有色金属矿山生产许可证。 |
| 审批需提供材料 |
1、河北省冶金、有色矿山生产许可证申请书;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采矿许可证(复印件);4、矿长安全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证件(复印件),如选矿厂的环保排污合格证等。 |
| 审批方式 |
呈报 |
|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
| 收费依据、标准 |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相关网址 |
省冶金矿山办网址:http://www.hbcmm.com 注:在此网站中的“信息中心”栏目中的“行管动态”栏中可直接下载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