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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

审批事项名称

河北省煤炭经营资格证书

审批类型

审批

审批依据

依据名称、文号、发文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1996.8颁布、《河北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2006.3发布

条款内容

第四十八条(设立煤炭工业经营企业,须向国务院指定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条件和国务院规定的分级管理的权限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申请人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煤炭经营。)。

申请条件

根据《煤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有必要的设施和储存煤炭的场地;(四)有符合标准的计量和质量检验设备;(五)符合国家对煤炭经营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程序

申报审批程序:设立煤炭经营企业申请人,按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向当地煤炭市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各市煤炭市场管理办公室依照设立煤炭经营企业应具备条件,通过现场勘查等方式,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经审查合格的,与申请人提供的基础材料一并报送省煤炭市场管理办公室。由省煤炭市场管理办公室进行终审。参见《河北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政策法规栏)

审批需提供材料

申请进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应当填报《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申请表》(见附表一),并提交下列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由初审单位核实):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原件;
(三)企业章程原件;
(四)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
(七)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者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或者港口货运部门同意通过港口中转的煤炭经营企业单堆、单放、租用装卸场地的证明;
(八)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装卸、运输、计量、质量检验和煤炭加工设备的证明(与企业名称和股东姓名相符的购买装卸、运输、计量、质量检验和煤炭加工设备的原始发票、合格证);
(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审批方式

呈报

承诺审批时限(工作日)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

收费依据、标准

依据名称、文号、条款内容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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