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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进行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应当填报《煤炭经营资格审查申请表》(见附表一),并提交下列材料(需提供复印件的,原件由初审单位核实):
(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煤炭经营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原件; (三)企业章程原件; (四)注册资金证明及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 (七)企业自有储煤场地证明(使用权证)或者租赁、联营场地的合同证明(包括场地面积、储煤能力和场地设施),或者港口货运部门同意通过港口中转的煤炭经营企业单堆、单放、租用装卸场地的证明; (八)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装卸、运输、计量、质量检验和煤炭加工设备的证明(与企业名称和股东姓名相符的购买装卸、运输、计量、质量检验和煤炭加工设备的原始发票、合格证); (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