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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份超限煤炭及制品的紧急通告

 

直接燃烧高硫煤炭是造成我市大气污染严重的主要原因。目前是我市用煤单位采购、储存煤炭的高峰期,为从源头控制煤烟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石家庄市内五区、高新区和藁城市、鹿泉市、正定县、栾城县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份超过0.8%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余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份超过1.0%的煤炭及其制品。

二、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20日内,各用煤单位必须委托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储存、使用的煤炭进行煤炭硫份检测。煤质检测结果及购煤发票复印件报当地环保部门和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审查。

三、对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检测煤质超标的单位,必须在告知检测结果10日内,将超标煤炭及其制品自行清理;逾期拒不清理的,由环保部门和煤炭管理部门强制清理超标煤炭,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该单位和个人承担。

四、工业经济促进局负责协调和组织优质低硫煤煤源及采购,环保局负责对销售和燃用单位的煤炭及制品含硫份的监督检测。

五、如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者,市民可进行举报,举报电话如下: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85815878

石家庄市工业经济促进局86688771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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