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含扩权县、市)工业经济促进局、井陉煤炭管理局:
现就2008年1月以后到期的煤炭经营企业换证工作及2007年度煤炭经营复查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河北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煤炭经营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本次换证范围是2008年1-12月份到期的企业一并办理,换证截止申报时间为5月9日,过期不予办理。
二、对申报企业一律按《河北省煤炭经营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要求,申报材料要规范整齐、要求达到新的许可条件(可参照石工经[2007]33号文中规定的一类企业标准),对检查结果不合格的企业不予换发新证。
三、2007年度复查工作自4月1日开始,企业按照工商注册登记地址到所辖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进行复查登记,各县(市)区须在4月30日前完成本区域企业的复查工作。5月9日前将材料报至市工业经济促进局。
核查范围:2007年内取得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批发、零售、煤炭制品经营企业。
复查方法及内容:各煤炭经营企业向所在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提供有关复查材料,填写附表1,由各县(市)区煤炭经营监管部门进行审查及现场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填写附表2汇总后,上报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审查。经市促进局审查符合条件的,加盖2007年度煤炭经营资格复查合格章;对复查不合格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煤炭经营企业应提供以下复查材料:
1、煤炭经营资格证副本原件;
2、煤炭经营企业本期进货发票和销货发票(复印件);
3、填写完整、清晰的《煤炭经营企业资格2007年度复查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年度复查不合格:
1、未能提供全部复查材料,虚报、瞒报年度复查内容。
2、在煤炭经营过程中,有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或供应本市内使用的煤炭超过《石家庄市禁止销售和燃用含硫份超限煤炭及制品的规定》(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2004]第136号)标准等行为。
3、年度内煤炭批发企业经营量低于5万吨,零售企业低于1万吨,型煤加工企业经营量低于5000吨,或本年度与上年度经营量合计分别低于10万吨、2万吨、1万吨。
对于存在以上问题的企业,将责令其限期整改,凡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进行年度复查和复查不合格的企业,由市工业经济促进局报省发改委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并通知工商局取消其营业执照煤炭经营项。
四、各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对所辖企业要提前进行告知,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要严格审理,对实质性条件要进行现场核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经营企业要对申报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煤炭经营资格。按照市政府石政发[2007]1号文件精神,2008年底以后三环内不再设立储煤场所,对市区三环内煤炭经销场(点)及型煤加工场所需做出符合规定的具体搬迁计划后方可进行登记;在经营活动中涉及不讲诚信、不遵纪守法的企业不予换发新证和复查。
五、市工业经济促进局在市政府一号楼1507号房间设“窗口办”,接收各县、(市)、区呈送的审核资料,每周一、四为受理日,换发新证上报的申请材料(含煤炭经营资格证正、付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原件),以正式文件连同填写的《换发新版煤炭经营资格证企业基本情况一览表》(EXCEL版),以文字和电子版形式报送工业经济促进局“窗口办”,由“窗口办”统一受理。“窗口办”审理有关资料后一次性告知资料是否合格,并书写“收件回执”。2007年度复查申请材料(含复查汇总表文字及电子版)直接报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运行一处。市工业经济促进局要组织人员到各县(市)、区进行抽查核实。
附件:1、煤炭经营企业资格2007年度复查表
2、煤炭经营企业资格2007年度复查汇总表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 |